“11·3”一般爆燃事端查询陈述:不合法出售醇基液体燃料
发布日期: 2025-06-22    作者: RAYBET雷竞技入口

  

“11·3”一般爆燃事端查询陈述:不合法出售醇基液体燃料

  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应急办理局官网发布《重庆忠县忠州大街“11·3”一般爆燃事端查询陈述》(下称《查询陈述》),发布该起事端的原因。陈述阐明,该起事端是一原因不合法运营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形成的一般出产安全责任事端。事端形成 1人逝世、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24万元。

  《查询陈述》显现,2022年以来,张某某(48岁)在未获得醇基液体燃料运营权、风险化学品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运用重庆市忠县忠州大街郑公社区4组62号仓库(以下简称“郑公仓库”)等地不合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运营活动。其分配的液体燃料均出售予忠县辖区内的居民、饭馆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用户供于灶具焚烧运用。

  2024年11月2日,张某某雇黄某某等人在郑公仓库内大门左边的事端渠道上方约1.8米处焊接彩钢棚。11月3日下午,张某某、黄某某运用氩弧焊在储罐封头处进行焊接作业时产生爆破,张某某、黄某某被储罐和爆破的冲击波震伤倒在事端渠道上(储罐右侧地上),储罐后侧封头坠落于事端渠道上,储罐剩下部分被炸飞碰击旁侧防盗门及墙体后坠落至空坝处,随即储罐内液体流出往郑公仓库大门流动并产生焚烧。事端形成张某某送医抢救无效身亡,黄某某受伤,现在在医院承受医治。

  事端查询组经过深化查询和归纳剖析确定,事端直接原因系张某某、黄某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的规则,在未获得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背动火作业安全办理规则选用氩弧焊方法焊接残留醇基液体燃料的储罐封头,焊接点高温及电弧电流集合引爆储罐内爆破性混合气体,形成事端产生。

  查询组以为,涉张某某涉嫌严重责任事端罪,鉴于其在事端中逝世,主张免于追查刑事责任;主张对在事端查询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实行安全出产监管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头绪及相关资料,移送纪委监委机关查询处理。